据《清稗类钞》记载,清代大学士张之万微居时,有一次到杭州游玩,看到一个测字摊,他也前去测字。抓到一个纸团后,打开一看,原来是一个“死”字。他大惊失色,想把纸团丢了就走,测字先生忙叫住他,问他准备测问什么事情,张之万回答,说是问科名。测字先生把字端详了很久,就提笔把“死”字的一钩抹去,并在旁边批上“癸卯一人”四个字,接着拱手祝贺说:“此字大吉,癸卯年你当大魁天下”。第二年正好是癸卯年,张之万果真考中进士,后来官至吏部尚书,体仁阁、东阁大学士。
这件事是否真实,我们暂且不去管它。它说明了一个问题,吉与凶是相互对立但又和谐地统一在一起的,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,这就是辩证思维。
测字是一种宗教文化活动。在我国古代宗教中,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,如《易经》中就包含着对立的观念,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都被赋予阴阳两种相互对的特性,并用阴爻和阳爻来表示,以此而演成八卦和六十四卦。测字也不例外。测字理论认为,测字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,不能一概而论。字、事、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,字同事不同,结果不同;事同字不同,结果不一样;同样的字去问同样的事,但问的人不一样(写的字虽然是一个字,但写法不一样),结果也不同。有时候同一个人就同一个字问同一件事,由于背景的不同,结果也不一样。因此,在测字中很强调变通,灵活机动,而忌死搬硬套。
在测字中,不是字决定了事的结果,往往是事决定汉字如何拆解,因此所测问的事不同,即使是同一个字,也会有不同的分拆和解释方法。比如说同样是一个“也”字,如果测问年龄,可以把它分拆成“三十一”;如果测问迁动,则用加字法,解释为“驰则无马”,预示不能迁动。同样一个“凫”字,如果问官司,则为凶兆。因为凫字为枭神头、白虎脚、勾陈身、螣蛇尾、四凶齐犯。如果问婚姻,则成吉兆,因为字象夫妻交泰之象(鸟在巢中)。
同样的事情用不同的字去测,结果会不一样,这个很容易理解,因为同样的字都有不同的拆解方法,何况是不同的字呢,当然结果会相差得更远。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,同一个人就同一事情用不同的字去测,结果会一样,或者不一样,甚至完全相反。但就一件事而言,最终产生的结果只有一个,这就是测字所不可能克服的矛盾,从这一点上说,测字也是不可相信的。在其他术数活动中也存在着这种现象,比如说算卦,你就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时间找同一算命先生去算,肯定会得到不同的结论,为了回避这种矛盾,《周易》中规定了“初筮告,再三渎。”即占第一次卦就宣千结果,如果接二连三地占卦,就是对易卦的亵渎,它当然就不会灵了,这个原则也适用于测字,成为避免矛盾的一种手段。